- 索 引 号:QZ01105-0200-2025-00008
- 备注/文号:泉鲤民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3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现将《泉州市鲤城区文明治丧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5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鲤城区文明治丧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新风尚,促进我区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与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审核及兑现奖励补贴政策。
第三条 为长期居住在鲤城区的逝者在泉州市集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文明办理丧事的近亲属(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直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文明办理丧事需满足以下条件:
1.直接前往殡葬服务机构办理丧事,不在住所或住所附近另设灵棚办理仪式。
2.运送遗体前杜绝大规模队伍游丧。严禁沿路抛洒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3.丧期不超过3天。
第四条 为具有鲤城区户籍的逝者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近亲属(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给予每例一次性奖励补贴500元。
节地生态安葬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花葬、树葬、草坪葬
在泉州市集英宏福陵园有限公司生态安葬区实施花葬、树葬或草坪葬,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不保留骨灰。
(二)海葬
需向鲤城区民政局报名申请,参加由本市各区县组织的骨灰海葬活动,且骨灰全程由殡仪专用车辆运送。海葬时间、区域等具体要求,以组织地区相关部门要求为准。
第五条 申请人应为逝者近亲属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对于无近亲属或受托人办理事务的逝者,可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福利供养机构办理后进行申请。申请人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参与文明治丧或节地生态安葬有效性和逝者亲属意见一致性等负责。逝者生前委托的受托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逝者生前出具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采取文明治丧的,经逝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同意,申请人持《鲤城区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申请表》(详见附件1)在结算时可申请减免治丧过程中产生的遗体火化、遗体接运、骨灰寄存、引导服务费、骨灰盒费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需提供以下材料:
1.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生前户口簿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公证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监护人关系证明等);
泉州市集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减免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项目及费用,以与区民政局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二)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在逝者实行节地生态安葬起60日内,由申请人填写《鲤城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领表》(附件2或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墓安葬证和公墓出具的葬式葬法证明(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生态安葬方式的提供),海葬需填写鲤城区逝者骨灰海葬申请表(附件4);
2.逝者生前户口簿;
3.申请人身份证明,海葬需提供申请人银行账户;
4.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公证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监护人关系证明等)。
采用花葬、树葬、草坪葬的,由泉州市集英宏福陵园有限公司直接给予减免相关费用,再由泉州市集英宏福陵园有限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将费用报销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据实拨付核销。
采用海葬的,提交申请材料(其中两张申请表各一式三份),由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逐级审核。由街道连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统一收集后每月15日前提供给区民政局,待区民政局审核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将骨灰分成多份安葬,对骗取文明治丧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资金的人员,除追回骗取的相关减免和奖励补贴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鲤城区民政局进行解释,自2025年6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中共泉州市鲤城区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推进落实文明治丧革新的实施方案》(泉鲤民规〔2022〕94号)同步废止。
附件:1.鲤城区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申请表
2.鲤城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领表(花葬、树葬、草葬)
3.鲤城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领表(海葬)
4.鲤城区逝者骨灰海葬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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