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305-0200-2026-00010
- 备注/文号:泉鲤城管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27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单位,各执法中队:
根据法律、法规“废改释”动态,决定对原《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进行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除市容环境卫生方面40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删除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方面30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删除城镇燃气经营、使用管理方面59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删除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方面第298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五、删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25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删除内容所涉行政处罚事项,过度期间行政处罚裁量参照适用《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七、本通知自2026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7日。原《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泉鲤城管规〔2024〕2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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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