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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补助资金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鲤城区卫健局 时间:2025-06-18 09:15 浏览量:1

泉州市新爱婴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文滔):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作出泉鲤政卫〔2025〕函49号《收回补助资金告知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经验收被确定为2022年市级为民办实事项目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单位,并同我局签订《鲤城区2022年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协议》,我局一次性向你单位拨付托育试点单位补助50万元。按《鲤城区2022年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协议》约定,你单位2022年建设结束后应严格执行《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应按普惠性收费不少于三年。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自2023年10月1日起停止办托,成为项目试点单位后开展托育服务时间不足一年,该行为已违反《鲤城区2022年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协议》第一条、第三条规定。根据《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鲤城区2022年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协议》第五条约定,你单位应退回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单位补助资金50万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单位补助资金50万元退回以下账户,注明退还人单位,并附注“(新爱婴)退还补助资金”:(收款账户名称: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银行账号:35050165680700000266,开户行:建设银行鲤城支行)。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前述义务的,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收回补助资金决定。

  如有异议的,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18日